保羅為什麼要派兩位弟兄與提多共同負責收取捐款?這對於我們處理公款的原則有何提示?
默想應用
本章所談是樂捐濟貧,而非十一奉獻。這次保羅促成的捐款義舉應就是羅15:25-27所記賙濟耶路撒冷聖徒一事。其中我們學到:
1.樂捐的性質──是恩典;是特權(1;4):以「神賜給馬其頓眾教會的恩」來指稱他們的樂捐,可見在保羅看來,慈善不是個人偉大,而是神的恩典。而馬其頓人再三的求保羅准他們能有分於供給聖徒,更顯示他們看捐獻是特權,故爭先恐後。我怎麼看奉獻?
2.樂捐的時機──在試煉,與極窮之間(2-3):富裕時的捐獻是點綴;馬其頓人卻是在「大試煉…極窮之間」,還盡力,甚至過力地樂捐,因此動人。「有滿足的快樂」則可見捐助者本身也能受益。
3.樂捐的次序──先把自己獻給主,又歸附、順從神的僕人,才能甘心樂意的捐助(5)。對的次序帶來對的動機,才有「愛心的實在」
4.樂捐的要素──a.「有願作的心」;b「照你們所有的去辦成」,指不要過度勉強去做能力所無的,以免一拖再拖(10-11)。要有智慧。
5.樂捐的效果──均平(13-15),意即互補,富餘的補不足的,使眾人都無所缺乏,沒有人永遠「施」,也沒有人永遠「受」,然而可達到共富共榮。此不限於指物質方面,也可包括勞力的配搭支援、恩賜的互相幫補、靈命的彼此供應等方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