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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的聖潔: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們以前的迦南人的惡習,有六次提到「我是耶和華(你們的神)」,可見這誡命的重點。本章所描述的「可憎之事」,是昔日近東各民族常有的惡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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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-18禁止近親通婚: 6「露…下體」:指房事,實際的婚姻關係,聖經對非法的性關係會採用「行淫」或「狎妓」等稱呼,指一些會被判為有罪的性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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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-23其他惡俗:19論及正式婚姻應有的性生活。20-23:對付特別可憎的罪:淫亂。父母獻嬰孩為祭、同性戀與獸交。後二者是違反自然的罪,特別受譴責。21「經火」:作為祭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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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30最後的警告及勸勉:上文提到各種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為,以色列人應盡力避免。神曾應許把迦南人驅逐離境,但也警告以色列人;假如他們彷傚迦南人行為,必會遭受類似的懲罰。25「地…吐出」:是擬人化的用法,即被趕走之意。
問題思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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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和華在本章曉諭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與迦南人的行徑,並要遵守祂的律法。這裡列舉了哪些理由?這分別為聖的原則如何應用於我們的生活中?
默想應用
以色列人剛從一個充滿偶像的國家出來,神教導他們,棄絕異教的習俗,並豎立新的風俗。神渴望祂的百姓在人際關係上,反映祂的聖潔屬性。
神禁止人亂倫,也不許近親結婚,是為著身體、社會以及道德上的原因。例如:近親結婚所生的兒女,可能有嚴重的健康問題等。神頒佈明確的律例,免得人們在自己的家族中,或與外人,隨意發生性關係,導致家庭毀滅,或導致疾病、死亡。
現代社會對這些事,看得不太認真,甚至苟同,但這些事在神眼中,仍然是罪。神不許祂的子民被世俗同化,我們若渴望成為一個服事神的人,就要凡是順從神,不要讓世俗薰染我們的思想和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