默想應用
十誡是先論人與神的關係(前四條),才論人與人(後六條);21-23三章的律法細則,是從人際關係開始。其中顯示律法的共同精神:
一、尊重的律:神頒律法不是要轄制人,律例中充滿尊重之意:
1.尊重人權:立典章先從待僕之道(1-11)談起,這已經充滿重視。因當時奴隸被視作主人的財產,律法強調奴僕仍當作為「人」看待,享有人權。七年即有選擇自由的機會,不是終身為奴。女奴雖常被收為妾,故「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」但也當受尊重(8-11)
2.尊重生命:「不可殺人」明列十誡的第六誡,本章也詳論殺人的禁令,不但殺人者死,包括拐帶和買賣人口(16)、傷害胎兒(22)、縱放牲畜置人於死(29)等傷害人的生命之事,也都要治死。擴而充之,對動物的生命,也應善加保護(33-36)。這都基於對生命本身的看重。這是摩西律法的基本精神。至於由此而延伸出的懲罰原則──「以命償命以眼還眼…」(23-25)則是強調每個人的生命受到同樣保障,而並非鼓勵復仇。後來主耶穌為了糾正世人此法的誤解,強調應以德報怨,以愛報恨。(參太5:38-42)。
二、恩典的律:律法嚴密公正,但有恩典。例如雖然絕對不可殺人,但對於不是蓄意埋伏殺人,而是誤殺的,或意外致人於死的,神說「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」(13)。這就是後來「逃城」(民35:6)的濫觴。神追討罪惡,但是憐憫無心之過。祂的律法中,有恩典。